侵犯人身自由权国家每日赔偿242.3元
17.05.2016 10:40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据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介绍,国家统计局13日公布的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资为242.3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编辑: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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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16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