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辖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推进我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下列工业(指厂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除外)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项目业主是否招标或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
(一)全部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累计达到70%以上(不含70%)且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不占主导地位的。
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但使用了各级各类财政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融资借贷的各类建设资金以及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投标的法规和规定进行招投标。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的项目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但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下达开工计划阶段根据项目资金构成情况确认是否招标或采取何种招标方式。
五、招标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发包项目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及发包要求,同时要对承包人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杜绝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类工程的日常监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大检查力度,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