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全面推行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03.12.2015  13:32
2015年11月17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公布自治区国资委法律顾问的通知》(桂国资发〔2015〕462号),决定聘请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蒋超、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何立荣为部门法律顾问特聘专家,这标志着自治区国资委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正式建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2015〕4号)要求,自治区国资委把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国资监管法治机构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2015年3月,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聘了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供应商;2015年5月,出台《自治区国资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2015年8月,印发《自治区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自治区国资委法律顾问特聘专家遴选程序规定》(桂国资发〔2015〕259号);2015年9月,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推荐特聘专家,经过多方比选和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了特聘专家人选,全面建立起外聘法律顾问队伍。

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是自治区国资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法律事务管理机制,促进机关依法行权履责,切实防范机关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该制度建立、运行以来,自治区国资委已通过外聘法律顾问购买法律服务130多万元,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加快建设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