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出台减免商贸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租金细则

18.02.2020  15:11
近日,为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监管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履行职责使命、担当作为和做出贡献,帮助商贸服务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自治区国资委制定并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减免商贸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减免范围。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生产经营用房(包括各类商铺、写字楼、仓库和生产车间等房屋建筑物)纳入减免范围。二是减免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商贸服务企业,包括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企业。存在转租行为的,应由实际承租的商贸服务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减免时间和标准。根据资产出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进行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免收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的租金,按照50%收取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的租金。租金按季度、年度收取的,计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四是减免程序。由所属房屋产权单位快速通知和受理商贸服务企业租金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商贸服务企业直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符合条件的商贸服务企业申请租金减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及时向国有资产出租方提出申请。存在转租情况的,应由转租方协助承租方申请办理房租减免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