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与国土局就统一不动产登记后相关法律问题召开座谈会

19.01.2017  12:33
  为了理顺统一不动产登记后的复议、应诉工作的衔接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2017年1月11日,南宁市法制办与国土局召开座谈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已于2016年7月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旧版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书不再发放,南宁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南宁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流程、适用法律依据、纠纷处理机制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来的发证主体是县政府或者市政府,统一登记后发证主体转变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局。而就对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服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会上,双方从法律依据、实践效果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理顺相关工作关系。

  通过此次座谈,双方就统一不动产登记后出现的法律问题达成了一定共识,为今后工作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