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将施行 互联网地图禁泄个人信息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违反条例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地图服务器设在境内
《条例》特别提到,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条例》强调,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此外,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不得携带违规地图出入境
《条例》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含国家禁止内容或构成犯罪
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及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