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可能引发地灾的项目须配套实施工程治理
07.07.2016 16:23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南宁市明确,在地灾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在可研阶段或办理供地手续前开展地灾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灾的建设项目,须配套建设地灾治理工程,做到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存在地灾隐患而未进行配套治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方或受益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灾发生,未进行配套治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最终验收。
南宁市规定,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灾防治费用,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治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将地灾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县、开发区范围内的治理工程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7.07.201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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