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税系统办税事项全区通办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2016年基本实现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质效,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现结合广西地税工作实际,制订涉税业务全区通办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行全省通办的工作要求,结合广西地税工作实际,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不弱化税源管理力度的基础之上,通过岗位充分授权、建立系统支撑、内部外部联动,打破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力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基本实现部分涉税业务的全区通办。
二、全区通办的范围
(一)业务范围
全区通办业务范围包括4大类1520个涉税事项:
1.税务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受主管地税机关区域限制,在全区通办部分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涉及需要清税的情形除外);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税务登记事项。
2.优惠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涉税事项,按《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可在全区通办如下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5)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6)车船税优惠备案;
(7)房产税优惠备案;
(8)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9)印花税优惠备案;
(10)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11)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12)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3.证明办理。纳税人可在全区范围内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系统自助开具完税证明,主要包括:
(13)完税证明转开;
(14)完税证明换开;
4.宣传咨询。纳税人可在全区范围内任何办税服务厅获取税法解读、办税指引等税法宣传与办税咨询服务,主要包括:
(15)税法解读服务
(16)办税指引服务
(17)咨询辅导服务
(18)涉税信息咨询;
(19)表证征单书领取;
(20)宣传资料发放。
上述事项中,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二)全区通办区域范围及窗口设置
按照全区通办的工作要求,全区地税系统县(区、市)级及直属征收机构办税服务厅(负责房产转让税款征收的专业办税服务厅不在范围之内)需全面实现以上业务的全区通办。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地域特点、业务数量等情况合理设置全区通办的服务窗口并进行明确标识。
三、工作进程
为确保全区通办工作顺利推行,自治区地税局决定由纳税服务处牵头,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劳务税处、所得税处、信息中心等部门共同作为推进全区通办工作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工作,各级地税机关须积极配合,稳妥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各部门职责及相应工作任务完成时间如下:
(一)第一阶段:系统的配置与调试(2016年10月15日-10月30日)
1.统筹全区通办工作开展,根据全区通办工作要求,编制通办业务工作操作规程,修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及时处置全区通办工作开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责任部门: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2.根据全区通办业务范围在金三系统中做好相应的配置,包括前台操作的权限开放以及后台的系统配置,需增设完税证明转开及换开的全区通办模块,确保通办窗口工作人员能顺利开展通办业务。(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3.做好电子档案系统的开发、调试、运行、推广及培训工作,制定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办法。针对系统运行故障、设备采购不及时等问题,制订相关应急措施,确保为全区通办提供有效支撑。(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4.根据地方税制改革的变化,及时调整全区通办的业务范围,确保力争通办业务的范围与最新政策、征管实际和纳税人服务需求相一致。(责任部门: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5.建立统一的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全区通办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责任部门: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第二阶段:试运行(2016年10月30日-11月30日)
1.全区地税系统将组织统一的业务实测,由信息中心制作虚拟案例,配合各市做好交叉测试及试运行工作。
2.各市边试行边调整边完善,组织部分有全区通办业务需求的纳税人,进行有效宣传,鼓励其通过全区通办的办理流程办理业务。
(三)第三阶段:正式运行(206年12月中旬开始)
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告,全面推开全区通办。
(四)第四阶段:工作总结(2017年3月31日前)
对全区通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及总结,并为下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拓展通办范围提出合理性的意见与建议。
四、有关说明
(一)关于各市同城通办业务的开展
全区各市在实施全区通办时应做好本市的同城通办工作,务必于2017年6月前完成同城通办的部署及实施工作。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在全区通办业务范围的基础上需增加以下事项:
1.税务登记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涉及需要清税的情形除外);
(2)补充信息采集;
(3)信息变更(涉及需要清税的情形除外);
2.发票办理
(4)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相关事项;
3.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主要包括:
(5)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6)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7)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8)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9)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0)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1)印花税申报;
(12)车船税申报(单位纳税人);
(13)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1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
(1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16)扣缴义务人申报;
(17)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8)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4.优惠办理
(19)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20)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21)资源税优惠办理;
(22)契税优惠办理;
5.证明办理
(23)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重开;
6.宣传咨询
(24)涉税信息查询。
(二)关于向社会公告的要求
由自治区地税局向社会统一公告全区通办的业务范围、业务办理流程、授权办理全区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各市地税局根据本市同城通办的工作公告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
(三)档案管理的要求
全区通办事项的业务办理,由受理机关留存纸质资料。电子档案顺利启动且已经配置有扫描仪的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电子档案保存相关数据;暂未配置扫描仪的办税服务厅或电子档案暂无法使用的可以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自行建立数据档案资料,并通过传真、互联网传输的方式与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保后续管理的正常开展,按自治区地税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的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四)印章使用
自治区地税局将进一步修订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明确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依纳税人申请的事项,统一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业务专用章。
(五)其他说明
自治区地税局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理念和优势,打造网上办税、移动办税、自助终端机办税、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综合平台、金税三期系统连接为一体的办税模式,推动全区通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
自治区地税局各处室要指派专人做好工作的前期准备、测试、培训及正式运行后的指导等各项工作,确保全区通办业务顺利开展。
各市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明确本市全区通办各项工作的权限调整、系统测试、试点运行、全面推广等各环节的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与相关要求,积极配合本市以外的其他市地税局的工作对接,加强沟通与交流,确保全区通办工作运转顺畅。
(二)防范风险
要密切关注并防范全区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涉税信息泄密、负面舆情、大厅拥堵、后续管理等风险,及时分析,完善措施,不断提高通办业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积极创新
各市地税局要在落实本通知所列通办事项(全区通办、同城通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扩大同城通办的范围,试点单位也可扩大全区通办的范围。有条件的市地税局,可结合国地税联合办税的成果,探索实行国地税业务的同城通办,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