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坚决斩断干预司法办案的“无形之手”
坚决斩断干预司法办案的“无形之手”
本报评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从制度上构建起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坚实屏障。要使好制度发威,使“红线”带电,当务之急是要严格落实这两个《规定》,让干预司法办案的“无形之手”现形、丢丑,甚至被斩断。
两个《规定》从对干预司法办案行为的发现、处置和查处三个环节,设计了三项相互衔接、层层递进的制度,即记录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两个《规定》,最关键的是相应主体要不折不扣执行这三项制度。
记录不能有遗漏。记录是最基础的工作,是启动通报、责任追究等后置程序的前提。司法办案人员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使“无形之手”现形。如果不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不如实记录,《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更谈不上排除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干预。为了公正司法、依法办案,司法办案人员必须在记录环节敢于担当。依法记录受保护,不记录、不如实记录要追责。
通报不能留情面。在网络时代,曝光往往比内部处分更管用。根据两个《规定》,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办案的行为,党委政法委、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分别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既是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司法人员的警示警诫,也能让其他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引以为戒。要落实好通报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就不能讲情面,只要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司法人员违规干预办案,不论是谁,也不论职务高低,都要通报。只有丢丑出洋相,一些人才不敢伸手干预司法办案活动。
责任追究不能心太软。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处理干预司法办案行为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重要的处罚。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分别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对司法人员违规干预办案的行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追究,决不能心慈手软,违纪的不能不处理,犯罪的不能降格为纪律处分了事。对严重的违法违规干预司法办案行为严明法纪,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司法人员依法办案才有保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威慑力在于执行。严格落实记录、通报、责任追究三项制度,两个《规定》就是两把利剑,定能斩断干预司法办案的“无形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