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调整
日前,记者从市人民医院了解到,自3月31日起,我市城区内一级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和医保支付改革工作。目前,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作出调整,其中,取消、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6项,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88项。
据悉,自3月31日起,我市城市公立医院使用的全部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照进价零差率销售,取消原实行的药品按进价加成15%销售政策。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由此减少的收入,将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5%,财政补助资金补偿15%。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辖区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而导致的资金缺口。
目前,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兴宾区人民医院、兴宾区妇幼保健院、兴宾区八一医院共8家医院已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其中,取消、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6项,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88项。
取消、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6项,包括取消挂号费医疗服务项目,降低磁共振平扫、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腹部大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等25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
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88项,包括提高门诊诊查费和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等项目价格11项,如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由原来的3元提高到10元,专家门诊诊查费由原来的8元提高到30元;提高护理项目价格27项,重症监护价格由原来的每小时4.5元升至6元,新生儿护理由原来的每日4.3元升至10元,特殊疾病护理由原来的每日19元升至36元,静脉输液由原来的每组3.6元升至7.5元;34项中医及民族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如中医推拿等;此外,16项手术及麻醉类项目价格也相应提高。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化及医疗机构实施改革后的运行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与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实施,总体原则上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后的门诊、住院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调整后的价格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
【 编辑:利雪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