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市供节水条例新规 消防栓取水洗车可罚万元

24.12.2014  13:38

  城市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擅自停止供水的,最高罚3万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消防需要,不得从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取水……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即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中,有不少新规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停水需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市民林女士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下班回到家时发现家里停水了,而此前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这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林女士说:“希望以后停水时能提前告知,让我们做好停水的准备。

  针对林女士反映的问题,《条例》里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中断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用户。同时,《条例》也明确了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多层居民住宅出现区域性供水水量、水压不足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设加压供水设施。擅自停止供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设施至少半年清洗一次

  对于市民来说,无论是公共供水还是二次供水,能喝上干净、放心的水,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对此,《条例》分别从自检和部门检测两方面进行规范。一方面,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贮水设施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另一方面,规定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按照规定进行抽检,并逐步实现城市供水水质在线监测;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供水进行卫生检测,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城市高层建筑数量不断增多,而二次供水是目前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如果不按规定清洗二次供水设施,会有什么后果?《条例》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不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及贮水设施消毒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私开消防栓取水个人最高罚款万元

  消防栓是一个城市的功能性基础设施之一,直接关系到公共财产及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在某些小区或者单位,不时发生有人私自开启消防栓取水的情况。这样的现象不仅扰乱了城市供水秩序,也给消防部队的灭火带来极大隐患。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消防需要,不得从市政消防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取水。违反规定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超标交加价费

  市节水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南宁有3000多家计划用水单位,是节水管理中重点管理的对象。《条例》中明确了计划用水单位的范围,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批准。超计划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对于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征收和用途,《条例》还规定,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节水管理。

   建设项目应配套再生水回收设施

  除了规范计划用水,在节水管理方面,《条例》还着力推动再生水利用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经营酒店、游泳、水上娱乐、车辆清洗、大型景观等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实现循环用水。在分管供水的区域,城市绿化、园林景观、环境卫生、车辆清洗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而工业企业应当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条例》明确了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进行用水单耗考核,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应当责令限期进行节水技术改造,逾期不完成的,不得增加年度计划用水量。(记者    张芳琳 )

编辑:覃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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