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15.12.2015 19:19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桂财综〔2015〕6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启动我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实施细则》的评价对象为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评价内容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以及项目效益三大领域,对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工程质量以及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进行全方面量化评分,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助资金以及制定调整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实施细则》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为框架,在充分征求各地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特别对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进行了细化,将评分依据明确到材料,将绩效责任落实到部门,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地方自评为基础、自治区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信息报送:综合处 编辑:卢清建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5.12.2015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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