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3.12.2015 14:59
本文来源: 财政厅
桂财综〔2015〕69号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区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3日
本文来源: 财政厅
23.12.201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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