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募捐结束三月内须公开收入

10.10.2015  09:05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日前发布实施。根据新规,基金会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需及时公开收入和成本支出,募捐活动结束后,公开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使用情况。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

  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现象经常成为社会热点。近日发布实施的《办法》规定,在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基金会,需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需保证公开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

  根据新规,基金会需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人员、机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还需要公开组织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目标,募集款物目标、数额、计划、用途、成本预算及开支情况等。

  基金会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及时公开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公开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使用情况。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基金会开展联合募捐活动,还应公开联合募捐合作协议,募捐方向,募捐财产使用计划、成本分担等内容。

  根据《办法》,基金会还需公开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包括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数额、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开展公益项目相关的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公开列支情况。

  根据规定,基金会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基金会出版物、官网、大众媒体,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微信、微博,以及其他方式公开信息。基金会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本市登记管理机关会将基金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诚信记录。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