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站在4米高墙上与邻居吵架 受惊吓摔成伤残

27.07.2015  11:54

那坡

女子站墙上吵架 受惊吓摔成伤残

做出恐吓动作的邻居一审被判赔偿5.6万元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苑长军  通讯员黄莉祺)一女子站在4米高的挡土墙上与邻居吵架,后被邻居做出打人的动作吓得摔在地面,造成十级伤残。受伤女子起诉索赔。7月24日,那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卢某住在那坡县城。2014年4月11日,她和丈夫在与邻居存在争议的宅基地施工,引来邻居黄某夫妇的不满,两家人开始争吵起来。卢某站在自家4米高的挡土墙上,手持铁铲一边走一边与黄某夫妇争吵。墙另一边的黄某做出打人的动作,站在墙上的卢某受惊欲避让,不慎从挡土墙上掉下摔伤。卢某的丈夫打电话报警,黄某夫妇将卢某送到医院治疗。

经那坡县人民医院诊断,卢某的伤情为颅脑损伤、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并右肺挫伤、右侧肩胛骨及右尺骨骨折。卢某住院治疗36天,花费3万多元。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鉴定:卢某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卢某与黄某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遂起诉黄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2万多元。

那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对卢某丈夫和黄某妻子所作的询问笔录可证实,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并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不过,被告黄某承认原告卢某是在其做出恐吓动作的情况下才避让摔伤的。因此,被告黄某与原告卢某所受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卢某在4米高的挡土墙上边行走边与被告争吵,但挡土墙上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预见险情发生的可能,但却未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导致其摔伤。因此,原告对自身所受损害也存在过错,对其所受损失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原告卢某自行承担其各项经济损失的40%,被告黄某赔偿卢某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