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安全性监测哨点医院认定工作规范(试行)》
22.09.2016 19:06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统一和规范自治区级化妆品安全性监测哨点医院(以下简称哨点医院)认定工作,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安全性监测哨点医院认定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着力推动和规范全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规范》着重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哨点医院资格认定的主体。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哨点医院的资格认定;二是明确哨点医院资格认定条件。参选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具有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基础、拥有皮肤病专业科室并配备符合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等条件;三是明确资格认定程序和核查内容。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合推荐,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并给出核查结论;四是明确审查与认定方式。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对其哨点医院资格予以认定。(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22.09.2016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