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桂司通〔2014〕173号
各市司法局、各区直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规定,为加强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的培养,促进鉴定人队伍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研究,于2015年1月28日前,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反馈至司法鉴定管理处。
联系人:廖仙燕,电话(传真):0771-584923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 司法鉴定人助理登记申请表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助理考核登记表
4. 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表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的培养,促进司法鉴定人队伍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受聘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经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类别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所登记的业务类别不能超过2项且不得跨专业。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下: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能够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工作;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由司法鉴定机构正式聘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聘为司法鉴定人助理:
(一)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助理登记申请表》(附件2);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指导老师的相关信息(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八)2寸近期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九)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地级市司法局受理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表》(附件4)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司法厅认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告知地级市司法局。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业务的培训;
(二)在司法鉴定人指导下,辅助办理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三)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学术研究,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管理;
(二)遵守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鉴定人助理管理制度;
(三)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配合所在机构和协会的考核、能力评估等工作;
(五)参加司法鉴定业务培训;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在从事助理工作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司法鉴定人的指导下,辅助做好送检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做好检材的接收、提取、标识、分发、传递、检验、保存、处置等情况记录;
(二)辅助司法鉴定人对检材进行检验或对活体进行检查;
(三)辅助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文书初稿的起草、校对、制作等工作;
(四)辅助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直接管理职责:
(一)指派具有高级职称或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强,在近三年执业活动中未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鉴定人指导司法鉴定人助理。每名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原则上同时指导的司法鉴定人助理不超过2名;
(二)制订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的专门制度,规范鉴定人助理的行为,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内部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考评档案;
(三)教育司法鉴定人助理遵守司法鉴定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督促司法鉴定人助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鉴定人助理申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四)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履行或不能完成鉴定人助理工作;或违反机构规章制度;或考评不合格的,由所在鉴定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取销司法鉴定人备案; 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经备案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加入广西司法鉴定协会,成为协会的非执业会员,自觉遵守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情况和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组织司法鉴定人助理参加相关培训;
(三)协助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四)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行业处分;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各地级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年度的业务和培训工作的考核(《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助理考核登记表(附件3)》)。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开展辅助工作期间,可视为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经历。在其达到有关规定的年限并完成下列辅助司法鉴定业务数量和完成与司法鉴定人一样的培训课时,由助理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评估考核申请,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出具综合评价意见。广西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相关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的,出具证明材料。
司法鉴定人助理在助理期内,参与鉴定的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数量: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50件;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20件;
(三)声像资料类(含计算机)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5件;
(四)其他类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5件。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或指导老师被处罚停止执业的,处罚期间不计入助理期限;处罚停业在半年以上或被注销登记的,助理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前后期限合计;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视为终止助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鉴定人助理备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备案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不遵守司法鉴定机构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单独受理鉴定案件的;
(五)以自已或者所在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咨询意见书的;
(六)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的;
(七)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出庭接受质证的;
(八)同时在两个(包含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助理因上述原因被撤销备案的,取消会员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鉴定人助理备案。鉴定人助理有上述(四)—(七)情形之一的,视为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节对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司法鉴定人助理登记申请表
申 请 人
所在机构
填表时间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辅助工作,应按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申请表应采用A4规格纸印制,可自行双面复印。
三、除签名需用蓝、黑墨水填写外,其他内容可打印。
四、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本表一式一份。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2寸免冠蓝底 彩照) | |
籍贯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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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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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编 |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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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 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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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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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省 市(区) 镇 门牌号 | ||||||
申请辅助从事鉴定业务类别 (不能超过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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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含学历)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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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助理
考核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辅助业务:
鉴定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人助理年度考核登记
年度 | 起止日期 | 辅助执业 类 别 | 鉴定 数量 | 培 训 学 时 | 助理人 签 名 | 指导老师签 名 | 考核 结果 | 考核人 签 名 | 备注 |
| 月 日至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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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至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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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至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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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至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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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至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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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助理业务培训情况登记
培训班名称 | 主办单位 | 培训时间 | 培训学时 | 培训内容 | 培训情况(培训 机构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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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司法鉴定人助理参加各项培训时携带本表,由举办方在“培训情况”栏进行签名和盖章。
附件4:
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表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市司法局
序号 | 姓名 | 所在鉴定机构 | 学历及专业 | 指导老师姓名 | 辅助业务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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