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开办发〔2016〕4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精准扶贫档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档案服务,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扶贫开发办公室 档案局
2016年1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是指精准扶贫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各部门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领导,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指导、帮助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县(市、区)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将精准扶贫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安排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施设备,落实工作人员,确保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扶贫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精准扶贫档案查阅、移交、鉴定、销毁、利用及库房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职责等规章制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
第三章 归档整理
第七条 精准扶贫档案主要分为综合管理类、项目管理类、精准识别管理类、精准脱贫管理类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收集并划分保管期限。
第八条 精准扶贫工作各种门类、载体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长期保存要求。
第九条 精准扶贫文书档案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归档文件整理规则》(GB/T22-2015)等标准、规范进行整理。录音、录像、照片、电子数据等特殊载体的精准扶贫档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录音、录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则(试行)》(桂档发〔2006〕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照片档案整理规则(试行)》(桂档发〔2004〕13号)和《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4)进行整理。
第十条 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整理:
综合管理类档案按年度—保管期限—件号进行整理归档。
项目管理类档案按项目—保管期限—件号进行整理归档。
精准识别管理类档案按一屯一档进行整理归档。
精准脱贫管理类档案实行一脱贫户一档进行整理归档。
特殊载体档案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进行整理。
第四章 验收移交
第十一条 县(市、区)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保存的精准扶贫档案满5年后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市级扶贫办、市人民政府保存的精准扶贫档案满10年后向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各部门形成的精准扶贫文件材料按标准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后应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保存。村级精准扶贫档案由行政村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村、户在“摘帽”验收结束,县(市、区)扶贫办要在半年内完成扶贫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向市扶贫办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市扶贫办应会同市档案局对其档案进行验收。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档案局不定期抽查部分验收情况。
第五章 查阅利用
第十四条 县(市、区)扶贫办、档案馆应开展精准扶贫档案开发利用工作,按照规定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扶贫工作部门和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展精准扶贫档案数字化工作,加强精准扶贫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现精准扶贫档案资源共享,通过扶贫大数据平台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六章 奖励和罚则
第十六条 在精准扶贫档案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扶贫工作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精准扶贫档案损毁、丢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关规定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扶贫工作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形成的扶贫开发文件材料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