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新规实施 消费者维权添“利器”
原标题:处罚新规实施 消费者维权添“利器”
漳州工商局“3·15”当天举办主题活动,现场为市民答疑解惑。 余丹 摄
中新网漳州3月15日电 (余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自去年颁布已逾一年,从今年3月15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正式实施,与新《消法》共同成为消费者捍卫自身权益的可靠保障。
记者了解到,新实施的《处罚办法》共有22条,作为新《消法》的配套规章,该处罚办法对新《消法》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预付式消费有保障
近年来随着预付式消费吃香,由之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不少消费者反映办卡容易退卡难、卡内余额被强行征收、店家突然倒闭无人担责等问题,这都使得消费者在享受预付式消费的同时难以得到保障。
对此,新实施的《处罚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也就是说,商家如果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置之不理,或者从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都将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网购商品拆封也能退货
新《消法》规定的“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曾是不少消费者维权的法宝,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商家常常以商品被拆封为由拒绝退货,让不少消费者蒙受损失。
对此,《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商家不能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否则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此规定一出台,引发不小的争议。消费者纷纷叫好,不少商家却担忧会遭遇无理顾客的“无理由退货”要求。
针对商家们的顾虑,漳州芗城区315服务台工作人员告诉中新网记者,“无理退货”毕竟只是少数人的行为,不能因为少数人的“不理智”而让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失去保障。
消费者警惕“不宜退货”要求
新《消法》第25条曾明文规定,对于鲜活易腐的产品,消费者定作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报纸、期刊这四类不予退货支持。
同时还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对“不宜退货”的商品属性,新《消法》并无明确的范围标准,这使得很多商家有机会钻法律空子,躲避《处罚办法》的处罚。
对此,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前,对商家不合理的要求,要坚决拒绝。但如果商家在此前曾与消费者约定好不予以退货的要求,而消费者也默认同意的情况下,《处罚办法》也不能支持消费者退货。(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