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复制手机号码后作案 通过支付宝盗走4万元
柳州市民韦先生在某通信公司办理手机号码,但是2013年10月,该手机号码遭不法分子复制,并在异地通过支付宝将韦的银行卡内4万余元转走。韦先生一纸诉状将某通信公司柳州分公司起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通信公司赔偿其损失。日前,记者从法院获悉,法院判定通信公司未构成违约,不存在过错,驳回了韦的诉求。
客户资金被盗刷
2004年,韦先生在某通信公司柳州分公司办理了手机号的入网手续。2012年,为了购物方便,韦先生又在淘宝网办理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并与其持有的银行卡绑定快捷支付方式。2013年10月18日下午,不法分子持和韦先生姓名一致的《居民临时身份证》在通信公司位于柳州市区的一个营业厅办理了上述手机号的补换卡业务,致使韦先生正常使用的手机无法通信,韦先生于次日发现后,补办了该号码的SIM卡,重新开机后,手机短信提示其有多笔款项被转出。
经查询银行交易流水清单,韦先生持有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先后27次通过支付宝转走共计4万余元。事后,韦先生向警方报案,警方以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但该案尚未侦破。韦先生认为,通信公司在自己的业务公告中指出,机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补卡业务,但是不法分子通过居民临时身份证就办理了自己手机号码的补换卡业务,导致自己的财产损失,因此,通信公司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于是,其在2014年5月将某通信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至鱼峰法院。
通信公司否认担责
案件庭审过程中,通信公司辩称,本案是一起涉及移动互联网的金融诈骗案,是一种新型的高技术犯罪,犯罪过程牵涉到互联网中的各个相关部门和个人,如韦先生本人、通信单位、支付宝金融系统等,诈骗的完成是犯罪嫌疑人通过一系列的犯罪行为所实施共同造成的结果。在此情况下,韦先生要求通信公司独立承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没有法律根据,也是不具有公平性的。
此外,通信公司还认为韦先生本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从犯罪事实发生过程看,主要原因是韦先生的身份信息、手机信息、支付宝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等自身信息保管不慎,给予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上银行均与通信公司没有进行相关的捆绑交易服务协议,韦先生与上述单位自行将手机号码与支付宝和网上银行进行对接,通信公司不知道该情形,是韦先生与支付宝和网上银行的单方面行为,与通信公司无关。
(记者 何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