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名被害人长期多次奸淫能否当然认定为“情节恶劣”?

18.11.2014  17:28

对同一名被害人长期多次奸淫能否当然认定为“情节恶劣”?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韦喜乐

 

 

  【基本案情】

  自2013年9月初的第一个星期六至2014年5月1日,玉某明知同一村屯的玉某某是未满14周岁(2000年3月26日出生)的幼女,仍长期在自家旧泥房中多次与玉某某发生性关系。2014年6月6日,玉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刑法》并未将“对同一名被害人多次强奸、奸淫”列为加重处罚情节,该情节亦不能当然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二种意见: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节综合判断。本案长期、多次奸淫情节能当然认定为“情节恶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确实没有明确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多次的” 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该情节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由司法机关酌情认定。既然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将“情节恶劣”与其他加重情节相并列,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理解,就足以说明应当将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亦与该条款的第二至第五项所列情节的严重性相当。结合本案,首先,从时间跨度看,是从2013年9月初的第一个星期六至2014年5月1日,玉某供述其与玉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次数有25次左右。可见,在8个月的较长时间内奸淫玉某某约25次,属于长期多次对一名被害人进行奸淫的情形;其次,玉某某针对未满14周岁的孤儿玉某某实施性侵犯罪,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三个村屯七十二名群众为此事联名对玉某进行了控告;再次,长期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奸淫,同样体现了玉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玉某为防止玉某某怀孕,购买避孕药让玉某某吃下,对被害人玉某某的身体特别是心理会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会影响被害人终生,危害程度较一般的对同一名被害人多次奸淫更深、更恶劣。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5)多次实施强奸的。故玉某的行为具有《性侵意见》规定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认定其长期多次的性侵行为当然属于“情节恶劣”,与《性侵意见》规定的内容和体现的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精神是一致的,与立法原意也是相符的。

  【审判结果】法院判决认定玉某长期多次奸淫玉某某,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行为,并对玉某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该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