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11月21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印发《自治区“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条件等。
《暂行办法》明确,奖补对象包括自筹资金或以投工投劳、以物折资等方式自发将耕地进行“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以及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以田(地)块归并平整、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田(地)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达到一定规模的连片耕地整治并申请自治区财政给予资金奖补的农业经营主体。土地平整工程奖补标准:将坡地改建为梯田梯地的,按具体实施面积每亩4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拆除原有田埂、对田块进行土方调整或客土回填,平整坡度控制在6度以内的,按具体实施面积每亩3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新建土质路面的田间道路工程量计入土地平整工程,按每亩3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田间道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建筑材质、规格、面积、容量等进行奖补。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耕地整治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低于1500元∕亩的按实际核算金额给予奖补。
《暂行办法》规定,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并申请奖补资金的地块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整治的耕地必须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范围内,实施后耕地连片,便于规模农业生产,面积50亩以上;完成耕地平整及相应配套的田间道路、水渠等工程,且相关配套设施在整治区域之内;整治的耕地已经进行农户土地互换,并对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和证书进行了变更登记。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经评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并申请奖补资金的地块应符合以下建设条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获得当地政府同意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整治的耕地已经完成农户土地互换,并对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和证书进行了变更登记,整治的耕地已经完成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的变更;整治区域的耕地实施后耕地连片、便于规模农业生产,整治面积200亩以上。完成“小块并大块”,并且完成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书变更的可申请第一期奖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配套设施建设的,可申请第二期奖补。
《暂行办法》强调,奖补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保证奖补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将责令其整改,追回奖补资金,取消享受奖补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