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五大举措防治扬尘污染
条例草案共8章93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
近年来,我区城市建设不断加速,扬尘污染防治压力相应增大,为解决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五大举措防治扬尘污染:一是规范工程施工,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防尘措施;二是规范拆除作业,条例规定,拆除建(构)筑物,应当持续加压喷淋等相关措施;三是规范城市道路保洁防尘;四是规范裸露地面防尘;五是规范城市绿化建设防尘,加强城市建成区以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此外,条例指出将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
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对特定区域露天焚烧行为作规定
我区是农业大省,甘蔗叶、水稻秸秆、树叶树皮等农作物秸秆产量大、分布广、种类多。管控不好,秸秆随意抛弃、焚烧,会带来较严重的大气污染危害。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有利于缓解资源约束,稳定农业生态平衡。
为此,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有利于农作物秸秆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和措施,建设秸秆收集转化利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为原料发展生物质能、生产饲料和人造板材等产品,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为了避免群众随意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细微颗粒物污染,条例结合我区农业结构、地域特点、耕种习惯等实际情况,对特定区域露天焚烧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乡镇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或者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
我区能源消费结构发展不均衡,对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过分依赖,天然气价格过高,管网建设滞后,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因此,严控煤炭消费总量,淘汏落后产能,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是条例在工业、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着力点。
为此,一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全自治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自治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合理规划和控制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另一方面,条例对工业项目、工业园区清洁生产提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建工业项目优先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新建工业园区应当符合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配套建设集中供热供气设施,实行集中供热供气。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应当进行改造,逐步实现集中供热供气。
健全约谈和督办制度
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为了有效预防和解决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和其他违法行政等问题,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条例规定了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査处或者整改。
条例中还指出,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以及要求等情况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自治区级主要媒体公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