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屋主开奔驰撞执法人员 被诉危害公共安全
余某受审。记者 梁静 摄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 (记者梁静 通讯员梁汀)面对依法强制拆迁,余某驾驶黑色奔驰越野车,冲撞执法人员,造成12人不同程度受伤。昨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余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
39岁的余某没有固定职业,居住在南宁市兴宁区鸡村。公诉机关指控,去年8月28日上午11时许,兴宁区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秀厢大道北侧鸡村一处违法建筑物强制拆迁过程中,遭到屋主余某阻挠。
据执法人员回忆,在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时,停在附近的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突然启动,余某坐在车内喊:“如果你们敢拆我的房子,我就开车撞你们。”之后,余某驾车朝执法人员冲过来。其间,该车多次来回冲撞执法人员。
该事件共造成黄某、苏某等12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脊柱、右小腿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胸部及左肩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苏某面部、右锁骨区、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昨日,该案开庭审理。余某辩称:“我只是开车恐吓他们。”对此,公诉机关出具了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余某并非只是恐吓,只要看到有执法人员,他就掉转车头,朝执法人员冲撞。最后,其试图撞击钩机,而钩机砸中车辆,这才逼停余某驾驶的越野车。
公诉机关认为,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日庭审,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是否成立等,展开辩论。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做出公正判决。
■相关司法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