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二审维持原判

18.01.2016  20:17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韦仲达)1月18日,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了解到,备受社会关注的“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二审开庭审理已有结果,二审继续维持一审原判。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市遇暴雨天气,万某在路过青秀区柳沙路柳沙农贸市场和柳沙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段的路口时,坠入由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检查井后失踪死亡。事发后,万某家属与市城市管理局和市政工程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两家单位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8120元。

  在一审中,青秀区法院认定,市城市管理局不是窨井设施的直接管理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事发排水检查井的管理者,未能举证证实对事发窨井已尽到管理职责,也不存在法定的不应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对该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万某家属死亡赔偿金477055元。

  一审判决后,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认为本案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万某坠井与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必然的联系,于是向市中院提起上诉。1月14日,市中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认为,暴雨的确不可避免,但不能认定为是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事发当天的暴雨天气已由气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提前两天进行预报,显然不是不能预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政工程管理处对城市排水窨井的管理应该包括确保排水窨井功能的正常发挥和确保使用安全两个方面。市政工程管理处对窨井的管理不能仅限于日常养护,还应该针对狂风暴雨、冰雪灾害等特殊天气下的养护管理,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采取加装防坠网或安装锁具固定井盖等防护措施,并针对特殊天气进行巡查和防范,但是市政工程管理处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案事故发生,因此其未尽到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二审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黎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