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能人”谎称帮购经济适用房行骗

06.01.2015  15:05

  大化瑶族自治县女子韦某妮,对外谎称认识县政府领导,“有门路”,可以找“关系”帮他人申购经济适用房。许多人纷纷托她这个“能人”帮忙申购,韦某妮为此诈骗了20个人,诈骗金额60.8万元。这些钱都被韦某妮挥霍一空。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判处韦某妮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成了“香饽饽”,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具有很大诱惑力,但申购到的经济适用房毕竟有条件限制,这让韦某妮发现了一条“生财之路”。

  2012年3月至11月,韦某妮虚构自己认识县政府领导,可以找“关系”,对想申购大化县经济适用房的人谎称:“我有门路申购经济适用房,我帮忙办肯定得!”她利用购房心切的群众对她的信任,先后骗取了20个人,每人每套房3万元,共计60万元的首付房款,另外,她还收取了韦某某等几人的“辛苦费”8000元,共骗取60.8万元。韦某妮将诈骗得来的钱,除了偿还高利贷,还用来偿还之前其进行六合彩赌博欠的赌资约30万元,余下骗来的钱被她挥霍一空。

  自2012年8月开始,众多被害人多次向韦某妮追讨房款,韦某妮拒不偿还,还叫人假扮领导与被害人通话,将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交给被害人,作为限期退赔房款的“抵押担保”,继续维持欺骗。

  因涉嫌诈骗罪,去年2月18日,韦某妮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大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其认识县政府领导并可以帮申购经济适用房这个事实,使众多求房心切的人陷入了骗局,将钱直接或间接交给了韦某妮。韦某妮骗取被害人共计60.8万元。在被害人多次催款的情况下,韦某妮又叫他人冒充领导与被害人通话,并将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交给被害人作为还款“抵押”,以此维持欺骗,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据此,大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妮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韦某妮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宣判后,韦某妮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减轻处罚。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韦某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其认识领导并可以申购得经济适用房的事实,骗取众多求房心切的被害人将钱直接或间接交给了韦某妮,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共计60.8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

  然而,韦某妮骗取的数额,依法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作案后其未能退赔给被害人,又无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量刑适当,其二审请求改判予以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市中院日前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覃志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