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文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
02.03.2016 17:26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对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作了规范,力促土地储备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工作。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
《通知》明确,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已经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应按照规定限期剥离和划转。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通知》强调,各地要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储备债务,切实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要切实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信息报送:综合处 编辑:卢清建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2.03.201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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