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委托他人理财炒股 亏损严重起诉获法院支持

17.08.2015  20:17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韦仲达 通讯员 韦娜)近段段时间,全民掀起了炒股热,人们纷纷将钱投入股市希望能大赚一笔。“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除了盈亏之外,还产生大量的民间理财合同纠纷。8月11日,兴宁区法院就审理了股民彭某起诉李某民间理财合同纠纷案,彭某追回亏损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

  2010年,彭某在南宁某证券公司开户的时认识了担任该公司证券分析师的李某。2011年3月9日,彭某与李某签订为期半年的理财协议,把100万元交给李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并且约定了盈利和亏损分配及承担比例。

  2011年8月,彭某账户亏损达到15万元,双方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到期本金损失部分由李某负责,委托期限延长到2012年3月8日。

  2012年3月,账户亏损继续扩大,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2年3月5日彭某撤出25万元,并于当年9月9日前李某结付给彭某75万元。签订该协议后,李某处理了账户部分股票,原告将25万元撤回。

  此后账户亏损继续扩大,2012年7月17日,双方协商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彭某需要资金,李某将股票卖出,同时明确李某尚欠彭某50万元,至合同期满时分期按月至年底归还彭某。之后,李某将股票全部出售,彭某修改证券账户密码收回证券账户,同时,李某支付彭某3000元现金,50万却至今未给。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与李某就委托理财事宜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对委托期间进行股票交易的资金亏损分担、盈利分配进行约定。彭某依约投入100万元,委托李某进行股票交易,双方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7月17日,双方就先后签订了3次补充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作为受托人,李某在缔约时并非处于劣势或缺乏经验,其对代理股票交易事务的风险性有清楚的认识,故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协议合法有效。在补充协议中,李某作出到期本金损失由其负责的意思表示,视为双方对原协议书中亏损负担进行变更,李某自愿亏损承担全部责任。2012年7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李某将股票全部出售,彭某收回证券账户,视为终止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庭审中,李某认可截止2012年7月17日委托理财亏损本金为50.3万元,已支付3000元,剩余亏损50万元。按照补充协议,李某明应“分期按月至年底归还”彭某50万元,而李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应予以彭某支持。

  最终,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向彭某偿还50万元。据悉,案件当事人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