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亏损起诉追偿获支持 证券分析师偿还50万

18.08.2015  11:37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韦娜)炒股,伴随着“几家欢喜几家愁”,还有大量的民间理财合同纠纷随之发生。股民彭某将100万元交给证券分析师李某进行买卖操作,但在之后的日子里账户连连亏损,双方一再签订补充协议,最后甚至为之闹上了法庭。日前,彭某起诉李某民间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在兴宁区法院一审审结,彭某追回亏损本金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法院判决李某向彭某偿还50万元。

  2010年,彭某在南宁某证券公司开户时,认识了证券分析师李某。2011年3月9日,彭某与李某签订为期半年的理财协议,彭某将100万元交给李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并且约定了盈利和亏损分配及承担比例。

  2011年8月,账户亏损达到15万元,于是双方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到期本金损失部分由李某负责,委托期限延长到2012年3月8日。2012年3月,账户亏损继续扩大,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2年3月5日彭某撤出25万元,2012年9月9日前李某结付75万元给彭某。然而,此后账户亏损继续扩大,2012年7月17日,经协商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彭某需要资金,李某将股票卖出,同时明确李某尚欠彭某50万元,至合同期满时分期按月至年底归还彭某。该签订协议时,彭某委托李某操作的证券账户剩余股票价值24.7万元,李某将股票全部出售后,彭某修改证券账户密码收回证券账户,同时,李某补给彭某3000元现金。之后,双方的理财纠纷升级,彭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与李某就委托理财事宜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为合同关系。

  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7月17日,双方就委托理财期限、委托资金、资金亏损负担及盈余分配先后签订了三次补充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作为接受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其在缔约时并非处于劣势或缺乏经验,其对代理股票交易事务的风险性有清楚的认识,故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2012年7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双方在协议中明确李某应当偿还亏损的金额及时间,而李某在庭审中亦认可截止到2012年7月17日彭某委托的理财亏损本金为50.3万元,李某向彭某支付了3000元,证券账户资金亏损为50万元。双方补充协议明确李某尚欠彭某的亏损资金50万元“分期按月至年底归还”,故李某应当于2012年年底前向彭某偿还委托理财造成的亏损资金50万元,而李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上述义务,现彭某要求李某履行上述义务,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最终,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向彭某偿还50万元。据悉,该案当事人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法理评析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资金亏损风险负担、委托期限进行重新约定,延长了委托期限,李某在补充协议中作出到期本金损失由其负责的意思表示,视为双方在委托理财期间对原协议书中资金的亏损负担进行了变更,李某自愿对理财行为所造成资金的亏损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