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被查有病 两年后丈夫起诉离婚未获支持
01.12.2014 19:31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举行婚礼后去办理结婚证登记时,男方得知女方患有某种疾病;两年后,虽然女方治好了病,但心有芥蒂的男方还是上诉到法院请求离婚。男子的请求,法院能否支持呢?
界首市芦村镇的汪俊,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南女子邓丽。4年前,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邀请了亲朋。为了迎娶邓丽,汪俊还拿出了4.6万元彩礼。
婚后,汪俊发现“妻子”邓丽常常以各种借口躲避夫妻生活,并且常常外出多日不归。尽管汪俊心里常犯嘀咕,但考虑到双方家并不远,亲朋又见证了婚礼,汪俊勉强和邓丽过起了日子。
2011年夏天,汪俊和邓丽一起到民政部门准备办理结婚证。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邓丽被检查出患有某种疾病,这个结果让汪俊大吃一惊,并对邓丽有了看法。
邓丽多方求医,于2013年恢复健康,但汪俊心里依然还有芥蒂。今年10月,实在难以释怀的汪俊以邓丽婚前隐瞒患某种疾病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邓丽和其家人返还彩礼款4.6万元。
界首市法院受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邓丽在与原告汪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做婚前检查,发现女方患有某种疾病,经治疗已经痊愈,后经县级医疗机构复查结果正常,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规定。
法院认为,汪俊请求确认与被告邓丽的婚姻无效的主张,缺乏有力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颍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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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2014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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