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岁老太起诉5子女 儿时被抛弃成人仍需赡养父母
河池
82岁老太起诉5子女支付赡养费,要求每人每年至少回家看望3次获法院支持
儿时被抛弃 成人仍需赡养父母
河池一名82岁的老太太育有5个子女,均已各自成家。不过,老人认为子女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法院判决子女支付赡养费,并要求子女每年至少回家看望她3次。8月13日,南国早报记者从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此案,老人的要求获得法院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的小女儿称,她从小就被母亲抛弃,成年后不应承担赡养义务,但未获法院支持
独居老人诉子女未尽孝
82岁的原告彭某诉称,她虽是5个被告的母亲,但已经独居多年,除了两个儿子离她住地较近,平时给予她较多的关心外,其余三个女儿未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如今她体弱多病,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境况堪忧,目前只能住在养老院,相关费用不能足缴,晚年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彭某认为,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物质上的给付和精神上的安抚,她的5个子女在这两方面都未能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她生活艰难,精神痛苦,陷入孤苦无助的境地。
据此,彭某请求法院判决5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从2015年5月开始支付)。彭某今后的医疗费由5子女共同承担,并要求法院判决5个子女每年至少到她的住处看望她3次。
小女儿称未得到母亲抚养
法庭上,彭某的小女儿杨某辩称,她年幼时,母亲完全未尽到对自己的抚养义务,给自己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现在母亲老了,却要求她支付赡养费,显得不公平。她说“我小的时候你不养我,今天你老了我也不养你”。
杨某称,她不满3岁时,母亲带她回广东省乡下看望爷爷奶奶时,便把她抛弃在广东老家,独自一人回广西生活。从幼年至高中毕业的17年间,她一直不知道自己还有母亲,此后也从未见过母亲。作为生母,从来没有给她寄过生活费及学费,甚至没有电话、书信过问自己。现在母亲老了,请求她支付赡养费显得不近人情。母亲诉请赡养费,她不同意承担,但可以回来看望母亲。杨某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母亲在她小时候确实没有抚养过她。
此外,彭某的次子称,长久以来母亲一直由他照顾,医疗费都是由他承担,他同意支付母亲每月生活费500元,但母亲必须把之前他为其支付的医疗费退还给他,否则他不同意支付每月生活费500元的要求。况且,现在母亲每个月有600元的低保收入。母亲陈述他未尽赡养义务纯属诬告,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权。
其他子女则表示愿意赡养,支付赡养费,但认为母亲要求太高,他们愿意常回家看望母亲。
五子女被判共同赡养
法院审理后查明,82岁原告与其丈夫(已过世)共生育有5个子女,均已经成家,自立门户,分别住在不同的地方。现在原告独自一人居住,每月有固定低保收入600元,但年老体弱多病,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相关费用不足以保障晚年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均规定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享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看望、照料等义务。
本案原告虽然每月有600元的低保收入,但对其生活来源不足部分,应由赡养人即5子女履行供养义务。原告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属请求过高,应结合本市生活水准及五被告的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对原告关于生活费的请求,本院酌情由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150元。关于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其今后产生的医疗费及五被告每年至少到原告住处看望原告3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中一被告以原告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为其抗辩理由,该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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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第二款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第一款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