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文办发〔2016〕159号)

15.12.2016  03:02

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自治区文化稽查总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6〕87号)要求,结合我区文化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现制定《全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全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2.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1

    全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市函〔2015〕590号)精神,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创新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文化市场环境,结合全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文化单位(场所)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工作指引》,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认真履行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落实国办发〔2015〕58号和桂政办函〔2015〕111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建立符合文化市场特点的日常巡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开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市场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参考自治区文化厅制定的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后),结合执法权限,制定本部门或本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和文化经营单位自查。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利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三)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和各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于经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视情况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监管警示名单,并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金融、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实现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强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当地文化市场状况、市场秩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各门类文化市场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得低于2次。要结合文化市场监管实际,在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等重点节点,提高抽查频次;在文化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多发的地区,提高抽查频次。根据文化经营单位信用情况确定抽查机率,对投诉举报多、违法经营行为多发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提高抽中机率。

(二)对实体场所类和非实体场所类文化经营单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非实体场所类文化经营单位,要加强随机抽查,提高抽查频次。对歌舞娱乐、游戏游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的实体场所类文化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文化单位(场所)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工作指引》,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文化市场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三)科学处理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管的关系。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不得以实施随机抽查为名,削弱文化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对于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等执法检查工作,可推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检查方式,严格公正开展执法检查。

四、工作职责

自治区文化厅制定全区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对外公布,具体实施随机抽查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部门和执法人员,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随机抽查工作,并积极配合跨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

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列为“平安文化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在文化市场法制宣传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工作中,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列为重点法制宣传内容和培训内容,争取市场主体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认知和支持,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附件2

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娱乐场所

抽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55号令)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艺术品

抽查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29号令)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抽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互联网文化

抽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51号令)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五、网络游戏

抽查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49号令)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六、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抽查主体: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抽查内容:《安全生产法》规定的18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检查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