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四种问题供电企业可断电

20.12.2016  09:06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用电用户在安全用电方面有什么要求?供电企业在哪些情形下才有权中止用户用电?今后,这些问题将有法可依。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2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四种情形下用电企业不进行整改,供电企业可中止用电。

  据了解,截至2014年,广西电力用户数量达到1015万户。目前,有许多因素影响用电安全,如用户不注重用电设施的周期性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后不及时整改,单位和小区的用电设备存在超期间服役等。此次《办法》出台,对如何安全用电、安全用电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例如,在供电企业安全用电服务方面,如果用户存在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存在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用电设施不安全运行,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用电设施产生谐波严重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严重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书面要求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绝整改的,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中止供电。

  对有关部门发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接到供电企业安全用电依法处理报告或者接到安全用电举报投诉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将对直接主管责任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责令电力用户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除了可以中止供电,还可以对个人用户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