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12月前完成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03.11.2015 15:16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通知提出,核定范围为全国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不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停产、列入关闭范围的煤矿,以下简称“两类”煤矿)。
核定工作的原则为只减不增、集中从快、分工负责。坚决核减“两类”煤矿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原有产能只能核减、不得核增。在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前,除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外,其他煤矿暂不进行产能核增工作。规范核定程序,坚持“随报随审”、“随审随批”,从快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产能核定工作。
在参数确定方面,通知提出,要依据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件规定确定参数。没有明确依据的,一律按照产能从低原则确定参数。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重点核定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保采、掘、抽平衡。在核定冲击地压煤矿产能时,其安全系数Kc取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经鉴定具有强冲击危险、中等冲击危险、弱冲击危险的煤矿,其安全系数Kc分别取0.7、0.75、0.8;冲击地压和高瓦斯等灾害叠加矿井,安全系数Kc取0.7。
通知要求,要根据“两类”煤矿数量、工作力量等情况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责任人;要统筹协调有关煤矿企业、核定单位和职能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不能按期完成核定工作的地区和煤炭企业,一律列入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实行定期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工作的第一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不予通过攻坚战验收。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两类”煤矿核定结果进行抽查。如发现核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或核定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裁定核定结果无效,并将负责生产能力核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列入“黑名单”,不再续用。□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3.11.201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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