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一财政所长“雁过拔毛”被判刑

12.01.2015  21:21

  一个乡级财政所长负责村屯道路硬化项目的上报、审查及奖补资金拨付等职责,本应廉洁履行职责,利为民所谋,但其雁过拔毛,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覃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覃某退出的违法所得8.9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覃某在担任宜州市安马乡财政所所长并兼任宜州市安马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以下简称“一事一议”)办公室主任期间(2010年至今),利用安马乡财政所及“一事一议”办公室负责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上报、审查、验收及奖补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商和各村屯社长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19起27笔,合计8.94万元。本案侦查期间及庭审后,覃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1年初,潘某甲在宜州市安马乡承包“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工程过程中认识覃某,提出让覃某为其介绍工程、提供项目信息,并在工程的验收和拨款上给予关照,潘某甲承诺将按每个工程给覃某2000元左右的好处费,覃表示同意。2011-2012年度,潘某甲承包安马乡北关村拉烟屯、安马村木塘屯、北关村坡塘屯、索敢村大平屯等13个村屯“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工程,在上述项目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覃某便以借款为由,多次向潘某甲索取好处费。另外,在工程完工申请验收时,潘某甲为了工程竣工后能通过项目验收、顺利得到乡财政所拨付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前后分5次共给覃某4万元好处费。

  2011年,宜州市安马乡安马村山脚屯几次向安马乡财政所申请“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奖补项目,均未获得审批。该屯的韦某甲找到覃某请求其帮该屯争取一个“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硬化项目的指标,并承诺事成之后给覃某4000元好处费。后在覃某的帮助下,该屯顺利获得指标。为了感谢覃某,2011年10月份的一天,韦某甲从该屯修路款中拿了4000元,在安马乡财政所覃某的办公室送给覃某。

  2011年5月份,宜州市安马乡北关村板会屯申请“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奖补项目,经多次申请均未获通过,为此,该屯队长莫某甲等人便找到覃某,要求覃某帮该屯争取一个5万元奖补资金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硬化项目指标,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覃某5000元的好处费。后在覃某的帮助之下,该屯顺利获得指标。2012年2月2日,安马乡北关村板会屯的莫某乙、莫某丙在安马乡农村合作银行送给覃某5000元。

  从2011年至2013年7月,覃某采取同样的手段16次收取其他村屯500元至8900元不等的好处费。

  法院认为,覃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宜州市安马乡财政所所长兼任“一事一议”办公室主任的便利,在负责对安马乡“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及资金拨付期间,非法索取、收受相关村屯及工程承包商给予的贿赂89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覃某以借钱为由向部分工程承包商索要财物,属变相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在检察机关尚未立案侦查时,覃某即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覃某在侦查期间和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退出、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决定对覃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陈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