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检察院审查办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成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广西检察网8月24日讯(通讯员 李为霄)8月23日上午,在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接待室里,一场不起诉公开宣告仪式正在进行。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决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其中一名嫌疑人姚某决定不起诉,承办检察官庞忠琳当场对姚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告知相关事项。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决定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提起公诉,对案发后积极支付劳动者所有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姚某决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宋某与姚某在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共同经营管理一家餐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餐馆发不出工资,2015年8月—9月共拖欠员工18人劳动报酬131196元。餐馆员工多次与经营者协商未果后,于2015年10月8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寻求帮助。2015年10月1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并责令宋某、姚某于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劳动报酬完毕,二人直至案发仍拒不支付,随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侦查。
当案件移送兴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庞忠琳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在案发后,积极筹集资金,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而犯罪嫌疑人宋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一直拒绝支付劳动报酬。该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出发,对认罪态度好,积极承担义务并获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姚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宋某依法提起公诉,成功帮助被害人讨回全部劳动报酬,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这不仅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的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单位: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