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近日,审计厅制定出台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明确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内容和程序,对被检查单位审计项目质量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办法》指出,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全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全市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县本级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具体办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
《办法》明确,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分为审计现场检查、审计项目结束后检查和专项检查。审计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审计程序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审计取证及工作底稿编制和审核情况,审计组召开会议研究重要审计事项、审计信息、审计文书等情况,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其他情况等内容。审计项目结束后检查主要包括审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执行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本级审计机关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实施和反映情况以及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内容。专项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审计项目质量管理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办法》规定,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前,应制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方案,提前五天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审计现场检查由审计机关法规部门负责,审计项目结束后检查和专项检查由审计机关法规部门负责,可抽审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以及下级审计机关法规部门的人员组成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审计现场检查一般在审计项目中后期进行,审计项目结束后检查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之前进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主要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核查。
《办法》要求,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时检查人员应编制检查记录,并对检查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出具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对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纠正情况10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审计机关报告被检查单位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取得的成效、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整改情况,检查情况经审计机关审定后,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结果,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作为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比的重要依据,认为被检查单位审计项目质量好的,给予表扬;存在问题的,责成被检查单位予以纠正或者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给予实名制通报批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