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超速被抓拍 司机砸坏测速仪

04.01.2015  13:11

摘要提示: 中新广西网1月4日电 (王玉涛)张某在2013年驾驶大客车行走在河池市六和高速,因为超速驾驶,大客车被该路段的电子测速仪拍照。为了逃避处罚,张某用手锤将测速仪外壳锤烂后将里面的电池和光纤收发器取走。今...

          中新广西网1月4日电 (王玉涛)张某在2013年驾驶大客车行走在河池市六和高速,因为超速驾驶,大客车被该路段的电子测速仪拍照。为了逃避处罚,张某用手锤将测速仪外壳锤烂后将里面的电池和光纤收发器取走。今天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审结此案。

          据介绍,2013年7月5日2时许,张某驾驶一大客车行至河池市六河高速公路G75线1726km +250m处时,大客车因超速被安装在此处公路中间隔离带上的电子测速仪拍照。为逃避处罚,张某用手锤把测速仪的外壳捶烂,并取走测速仪里的DZP12-45型铝电池和RC512-FES-XX光纤收发器。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高清移动测速仪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430元。

          2013年7月18日,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供述其于2013年7月5日在河池市六河高速公路破坏高速路测速仪的犯罪事实。2013年7月29日,张某自行到河池市公安局河池派出所投案,并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能正确对待行政机关的处罚,持械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5年1月4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