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2家单位联动推进实施《反家庭暴力法》
广西新闻网南宁3月1日讯(记者 胡泽方)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记者从广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等12家单位决定联动推进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合力,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家庭暴力具有严重危害性,不仅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病残等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危害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涉及家暴诉讼案件约占民事婚姻家庭诉讼案件的30%。据自治区妇联统计,2015年全区妇联共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占婚姻家庭类投诉的34.7%。
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妇联等单位针对反家暴工作,开展了大量工作和有益探索,如法院系统开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工作,制定了《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公安机关探索建立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制度,探索对轻微家庭暴力的告诫制度。
2015年10月,申请人小凤(化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申请人小凤称长期遭到被申请人小贵(化名)的辱骂、殴打,被申请人小贵常常跟踪申请人小凤并实施家庭暴力。柳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经过核实小凤提供的派出所报案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认为申请人小凤提出的人身保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小贵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小贵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韦凤姣,禁止被申请人小贵与申请人小凤有肢体接触,如有违反,法院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上,自治区妇联主席王革冰表示,近年来,各部门合力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妇联自2011年起联合创建“妇女儿童维权岗”419个,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团区委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青少年维权岗”67个;自治区妇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创建“惜缘婚姻家庭辅导室”试点19个。
据悉,联动机制对12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细化。高院制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工作制度,联动相关部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行为纳入110接处警范围进行处置。司法厅指导各级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家庭暴力纠纷,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民政厅设立反家暴临时庇护场所,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庇护,提供临时食宿和心理帮助等必要服务。教育厅将反家庭暴力法制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总体教学计划。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受害者心理辅导机制的建立等。
自治区妇联主席王革冰表示,《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措施,提出了社会化防治服务体系的构筑。在联动机制整体格局下,广西反家暴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将广泛深入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介入家庭暴力案件,积极推动家庭暴力突出矛盾及典型案件的及时化解和解决,有效地遏制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通过“妇女儿童维权岗”、“青少年维权岗”、“惜缘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工作载体,以及热线、信访等投诉渠道,深入排查、化解家庭矛盾,避免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恶化。扩大针对受家庭暴力侵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完善社会化的救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