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高墙内腐败要"惩"更要"治"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在2014年3月至12月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850条,并立案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打击“高墙内腐败”成效显著。
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今,这些手段却成为个别人逃避刑罚的手段,他们以权赎身、花钱买刑、提“钱”出狱……严重损害了国家法治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对每名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更应成为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引领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然而,在一些监狱,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减刑假释,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下,在一些地方竟被异化为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
司法机关尤其是监狱工作人员,经常直接与罪犯“面对面”接触,“零距离”相处,如果自身刚正不阿,秉公执法,两袖清风,一身正气,不仅对罪犯是一种有力的震慑,更是一种无形的教育,有利于罪犯的改造,重新做人。如果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看似自己暂时获得了蝇头小利,实则失去了尊严,亵渎了法律权威。今年年初,黑龙江省讷河监狱发生了一起在押犯人利用网络诈骗案件,多名狱警被处分。在常人眼里,监狱应该是戒备森严的。犯人的手机是哪来的?难道没有一名狱警发现吗?究竟是真没发现还是装作没发现?
据统计,2014年全国超过800“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觑,打击“高墙内腐败”要堵住制度“后门”,更要重视“治”,给予所有执法犯法者和失职渎职者非常严厉的惩处。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疾病鉴定等环节产生的高墙内的腐败,恐怕非利益或金钱莫属,又多与暗箱操作有关。
在众多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例中,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是发案的重要原因。尽管目前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洞,但如果像拧紧手表上的发条一样,始终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始终在每个人头上都高悬一把“利剑”,把法律法规的威力遍布每个角落,高墙内腐败的数量和程度肯定可以降到最低。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每个执法人员的心里都非常清楚。他们何以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司法人员不具有天然免疫力,因此,高墙内的腐败不仅要堵漏而且还需要主动治理。当前,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整顿司法队伍,强化执法能力,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苗头,通过公开信息,加强司法监督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建立完善“一案双查”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另外,从制度设计到实际操作,要把所有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斩断利益链,让司法人员“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坚决防止和克服“高墙内腐败”,重塑司法公信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专门举报信箱,与服刑罪犯谈话,采取对假释罪犯回访等措施,畅通举报渠道,并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暗箱操作,铲除“高墙内腐败”也就为期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