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印发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04.01.2015  14:29

  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设立了广西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级财政等比出资。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委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创新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对信贷引导资金的概念、资金日常管理部门、企业申请资金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资金的筹集和分配均作出明确说明和严格规定。信贷引导资金是改进财政扶持中小企业方式的有益探索,将单纯财政直接无偿支付改为带动银行贷款扶持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管理办法》明确,信贷引导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和各设区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性资金。金融机构以财政提供的信贷引导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增信手段,向中小工业企业发放贷款。信贷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由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负责,进行专户管理、核算,专款专用,按照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评审建议,将自治区本级信贷引导资金及时拨付各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合作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信贷引导资金不低于9倍安排贷款额度。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贷引导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重点支持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品有特色、有市场、有订单,经济效益良好,能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依法纳税,上年度纳税在5万元,最近2年无不良纳税记录。 

 

信息报送:企业处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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