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5〕51号
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最近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围绕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的要求提出了10项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地,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深化认识,高度重视
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红利,是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列为2015年税务部门“一号督办”事项。系统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治任务来抓,按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的要求,以过硬作风和铁的纪律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圆满落地。
二、采取各项措施,全力宣传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和载体,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1.建立12366反映诉求平台(整合热线、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等)。
2.在12366综合服务平台设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栏。
3.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
4.每个办税服务厅的咨询服务岗加挂“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在搞好综合咨询服务的同时突出对小微企业的咨询服务。
5.制作宣传视频光碟下发各办税厅滚动播放,制作专题宣传资料通过办税大厅发放。
6.利用当地媒体,采取连载的方式开展专题宣传。
7.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8.利用纳税人学堂开展专题培训。
(二)结合税法宣传月和《广西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于3月底至4月上旬,采取在线访谈、新闻发布,集中宣传等形式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政策内容及办理流程,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
三、优化纳税服务,主动落实政策
(一)严格按照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认真为小微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不得要求小微企业提供规定以外的资料,尽量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使小微企业能简便快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
(二)完善办税便利通、网上申报软件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并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
(三)建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管理制度,定期从税收征管系统提取小微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及时掌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小微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对应享受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四)对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接收当日转办,主管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落实到位。
四、加强督办督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一)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列为 “一号督办”事项,按照《2015年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工作任务分解表》(分解表另行下发)的任务分解内容,自治区国税局和各市国税局组成专项督察组按季度开展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各级各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全力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对一把手问责,并在年终评优评先中一票否决,相关人员也不能参加年终评优评先。
五、强化绩效考评,认真做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数据统计和效应分析工作
(一)做好阶段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数据统计和总结工作
1.严格按照《所得税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认真做好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所便函〔2015〕6号)的相关要求按时按质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5版)和每个季度阶段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桂国税所便函〔2015〕6号文中第三项第(二)点作废)。
2.各市国税局应按行业、规模定期开展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典型企业调查,于2015年4月20日前、7月20日前和11月30日前,每市报送5户典型案例,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报告一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纳入2015年绩效管理进行考核,相关考核要求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5年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通知》(桂国税发〔2015〕19号)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认真做好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18号的规定,增加1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考评内容:即从2015年一季度起,各单位放弃享受优惠政策户数,原则上不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盈利户数0.3 %,超过0.3%的市,每超过0.1个百分点,扣减0.1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