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出台小餐饮管理条例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缺乏法律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突出,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形势严峻。
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都做出明确的界定,拟从多方面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明确类型消除监管盲区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个体经营者在自家门面或推着小推车到街道边摆卖食品,经营形式不一,流动性大。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以便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
《条例》指出,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规模条件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而食品摊贩则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摊贩备案后方可经营
根据《条例》,自治区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都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小餐饮(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其中,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续换证。
对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食品摊贩无固定经营门店,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此,《条例》从食品摊贩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对食品摊位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请备案,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摆卖区域有限制
《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学校周边通常是流动食品摊贩聚集的地方,在此前举行的该《条例》立法评审暨专家论证会上,就有专家提出,学校周边流动摊贩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隐患,不利于学生健康。为此,专家支持在学校周边划定范围,不允许食品摊贩随意经营。
本次征集意见的《条例》明确指出,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同时,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一些食品,如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等。
如有食品摊贩违法经营,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本条例将从即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民可登录广西政府法制网(http://www.gx-law.gov.cn/)查阅《条例》全文,并在2016年1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记者 吴洁辉)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