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答记者问

27.06.2016  21:31

  为了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形成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的长效机制,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7月1日起,条例将全面施行,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管的对象有哪些? 

  答:条例管的范围是我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管的对象主要是我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驻乡村的中直、区直单位,虽然其与当地不存在隶属关系,但也应遵守本条例规定开展乡村清洁工作。 

  我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问:乡村清洁工作能不能顺利开展,关键要靠广大农村居民遵守和执行乡村清洁规范,条例对农村居民有哪些要求? 

  答:条例对农村居民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应当遵守本村乡村清洁村规民约;二是要按时缴纳保洁费;三是积极参加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四是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的,应当落实卫生保洁和防范、灭杀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五是村民新建住房时应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六是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七是应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并及时清理、回收包装物、废弃物。 

  问:如果发现有破坏乡村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权利。发现有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可以当即予以制止,也可以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可以通过政府公布的举报信箱、投诉电话或者其他的联系方式进行举报和投诉。 

  问: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由谁建设?由谁管理和维护? 

  答: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建设乡村清洁设施的职责,应当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同时也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沼气池等设施。 

  乡村清洁设施的管护责任主体是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村情况,指定保洁员或其他人员承担乡村清洁设施的管护工作,有条件的,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服务商进行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建设(规划)、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问: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保洁费?由谁收取、按什么标准收取? 

  答:根据条例规定,保洁费应当根据各村屯的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委托保洁员上门收取,保洁员收取后应当足额上缴村委会、村民小组。 

  保洁费收取应当遵循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除了对本村屯的村民收取以外,对在该村屯享受卫生保洁服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应当缴纳保洁费。保洁费如何收取、收取标准等应通过村规民约进行约定。 

  问:收缴的保洁费可以用于哪些用途?群众如何能了解和监督保洁费的使用情况? 

  答: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保洁员的酬劳、购置和维护保洁设施、管理维护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清运和处理垃圾等各项村屯日常保洁事项,不可挪用于与村屯卫生保洁无关的事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将保洁费收取和使用的情况至少每个季度公布一次,保洁费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如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开支还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问:每个村屯可以配备多少个保洁员?由谁来雇用?如何解决保洁员待遇问题? 

  答:首先,保洁员的配备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其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由于保洁员的酬劳很大部分来源于县级政府财政补助,配备的比例还应由县级政府结合财力状况加以调整。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保洁员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务报酬和其他待遇、支付方式等做出约定。实践中,保洁员报酬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和村屯自筹的保洁费、集体经济收益等。县级政府一般按户籍人数或者乡镇所管辖的行政村数量拨付补助,用于支付保洁员酬劳,不足部分由村屯自筹经费解决。保洁员的酬劳标准,应当由各村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记者  许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