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命名广西地税系统第一批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决定

20.11.2015  09:27

桂地税发〔2015〕104号

为充分发挥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全区地税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发〔20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54号)的要求,2015年4月份,自治区地税局以县级地税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在全区地税系统全面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经自主申报、指导评估、材料审核、实地查验,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命名横县地税局、柳城县地税局、灌阳县地税局、灵川县地税局、藤县地税局、岑溪市地税局、梧州市长洲区地税局、北海市海城区地税局、北海市银海区地税局、上思县地税局、灵山县地税局、桂平市地税局、贵港市港南区地税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陆川县地税局、贺州市八步区地税局、武宣县地税局、合山市地税局、天峨县地税局、宜州市地税局、巴马瑶族自治县地税局、隆林县地税局、平果县地税局、西林县地税局、百色市右江区地税局、扶绥县地税局为全区地税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

希望被命名单位再接再厉,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为提高全区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