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09.11.2015  15:28
    为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出台《柳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及配套的《柳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局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举措。
    《标准》分别对涉及土地、矿产、测绘等几大类共计85种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一一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形成了85条具体标准,同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依据、违法幅度、裁量标准,为今后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决提供依据。
    根据《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同时还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和“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或违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积极整改并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清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而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则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据了解,土地、矿产执法工作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当前正在开展的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重点整治的内容之一。《标准》以及《规则》的出台最大程度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切断权力被滥用的渠道,以确保柳州市国土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