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加大对权属国有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生态公益林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划定,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导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的森林为手段,在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服务于公众社会,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先后于2004年、2006年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别对中央和自治区级重点公益林进行补偿,并逐年扩大补偿面积和标准。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共安排全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495,580.9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偿资金442,271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偿资金53,309.91万元,对全区7200多万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900多万亩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通过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补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改善了流域生态状况,为维持珠江流域生态安全起到良好的屏障作用。二是生态公益林资源质量明显提高,公益林的林分结构和森林质量提升明显。三是公益林生态功能显著增强,在净化空气、涵养水源、减少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等方面得到了明显增强。
尽管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效应比较明显,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补偿标准偏低问题更为突出。长期以来公益林的管护补助金还不足林地租金的一半,严重影响了林农收入和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林农从公益林中取得收入的减少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对生态公益林资源的破坏,甚至出现了申请退出生态公益林现象,这极大地影响了生态林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公益林“管得住,管得好”的目标,必须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资金,保障林农的基本收入,以提高林农管护公益林的积极性。
为继续发挥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避免出现提供相同生态功能服务的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不一致,造成因对相同生态服务价值提供者的分配不公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的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起,自治区财政将权属国有的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6元提高到每年每亩8元,自治区财政每年将增加财政支出325.48万元。
“十三五”期间,自治区财政厅将继续通过不同的渠道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请求中央财政提高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同时,将主动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公益林产权补偿与管护补偿分离、从公益林补偿资金中开支管护补偿支出、加大对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提升和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并参照周边省(区)的经验和做法,研究提出提高自治区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报送单位:农业处 编辑:耿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