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一审判决

15.04.2015  12:36

  广西检察网4月15日讯(通讯员胡银)3月29日,经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万都清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该案是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钟山县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万都清因承包工程,与韦某、潘某发生债务纠纷,钟山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2013年判决万都清归还韦某、潘某欠款及利息共计80万余元,在归还了韦某欠款25万元后,就以无履行能力为由久拖不归还欠款;在钟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仍以无履行能力为由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却花费30多万元购买一辆皮卡车、一辆丰田小轿车,其持有的银行卡内有1082771.19元资金流入并被迅速支取转移,且有结算额为7969890.6元的工程款可支配,被抓当天其身上尚有现金10000元。庭上其与辩护人仍然辩称,不是不愿意执行法院判决,实属没有履行能力。最终,其与辩护人的辩解及意见并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

  最终,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万都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案的判决是钟山县第一次启动了刑事程序打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行为,切实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足以对心存侥幸的“老赖”们产生威慑力。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