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宾馆遭猥亵 宾馆员工漠视其求助被判罚
一位17岁的女孩被人带到宾馆实施猥亵,然而当随行同学向宾馆工作人员求助时却被置之不理,工作人员甚至连报警电话都没拨打。近日,湖南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作出判决,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宾馆负责人需对女孩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琪琪(化名)出生于1997年,与现年49岁的邝兵(化名)是老乡,均来自炎陵县。朱军(化名)现年60岁,是株洲市芦淞区某宾馆经营者,原本他与琪琪、邝兵并无交集。
2012年10月20日,对于琪琪来说是黑暗的一天。当天晚上,她和女同学微微(化名)在与邝兵(化名)以及另一名老乡廖昌(化名)聚餐后,被带到朱军经营的株洲市芦淞区某宾馆。在该宾馆318房间内,邝兵将琪琪强行抱上床并实施猥亵。
微微发现后,急忙向宾馆工作人员求救,请求处理有关情况,但宾馆工作人员未及时处置,甚至也没有拨打110报警。
遭到猥亵后,琪琪到医院看了门诊。后经株洲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琪琪伤情为处女膜新鲜破裂。
2014年9月,邝兵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进行民事索赔时,琪琪认为态度冷漠的宾馆工作人员也有责任,于是将宾馆方也告上法庭,要求宾馆方共同赔偿其交通损失费、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邝兵、琪琪的委托人到庭参加庭审。
法院最终判决,邝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琪琪各项损失共计10572元;朱军对该损失承担补充责任,即当涉事男子无法或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时,由宾馆方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
法律解读
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芦淞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邝兵猥亵琪琪,造成琪琪身体、精神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对琪琪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朱军作为株洲市芦淞区某宾馆经营者,事发时未及时处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琪琪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潇湘晨报记者 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