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4.01.2017  00:39

  按照财政部关于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部署要求,财政厅将原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工业园区发展资金、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等性质相同、支持方向相近的资金统一整合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原自治区经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桂财企〔2007〕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企〔2009〕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企〔2012〕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企〔2013〕83号)。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支持人方式主要有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财政奖励等;支持的范围包括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和新产品产业化生产、信息服务业、工业园区建设以及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等。 

  跟原有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相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突显示以下新的特点: 

  一是体现了资金整合的需要。管理办法将原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工业园区发展资金、信息服务业发展资金、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等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进行了整合,支持范围有所扩大。 

    二是增加了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管理办法要求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或计划实施第一年的工程进度预计未能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防止企业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三是增加了资金绩效考评的要求。管理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各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年度终了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是增加了项目验收的要求。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当地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组织实施。对未能够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固定资产投资未能完成计划80%以上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调减扶持资金额度。 

  五是增加了执行时效的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该政策的实施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到期自动失效,增强了政策执行的时效性。 

 

报送单位:工业交通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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